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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妨害公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西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25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甘肃省礼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甘肃省礼县X乡X组X号,暂住(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8年9月9日被羁押,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女,21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甘肃省天水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X镇成刘某刘某X号,暂住(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8年9月9日被羁押,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字(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08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文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刘某甲于2008年9月9日9时许,在本市西城区X街X胡同附近,因无照使用人力三轮车招揽游客,被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什刹海一分队执法队员刘某乙发现,在执法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拒不服从管理,以掰扭、拉拽、拳打等方式暴力妨害刘某乙执行公务,致使刘某乙左拇指皮肤划伤1处,长为0.6厘米;左示指皮肤划伤1处,长为0.6厘米;左小指皮肤破损1处,大小为1.1厘米x0.4厘米;右腕关节软组织肿胀,活动时疼痛受限;右手示指皮肤破损1处,大小为0.5厘米x0.5厘米;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后被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扰乱了社会治安,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甲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的行为,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刘某甲于2008年9月9日9时许,在本市西城区X街X胡同附近,因无照使用人力三轮车招揽游客,被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什刹海一分队执法队员刘某乙发现,在执法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拒不服从管理,对刘某乙进行殴打,阻碍刘某乙依法执行职务,致使刘某乙左拇指皮肤划伤1处,长为0.6厘米;左示指皮肤划伤1处,长为0.6厘米;左小指皮肤破损1处,大小为1.1厘米x0.4厘米;右腕关节软组织肿胀,活动时疼痛受限;右手示指皮肤破损1处,大小为0.5厘米x0.5厘米;经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刘某甲被当场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张某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2008年9月9日9时许,我与女朋友刘某甲还人家三轮人力车,在西城区X街X胡同北边,过来一名城管队员,拦住我说我非法揽客,并让我跟他一起到城管队接受处罚。我女朋友刘某甲不让我去,城管队员说必须去,我骑三轮车要走,被城管队员抓住了三轮车。然后我与女朋友(刘某甲)一起与城管队员争抢三轮车,我女朋友(刘某甲)掰城管队员的手,我扭城管队员的胳膊,城管队员就松手,我骑上三轮车朝小石桥胡同里跑了,我女朋友(刘某甲)被抓住了的事实。

2、被告人刘某甲的陈述,2008年9月9日9时许,我与男朋友张某某去还三轮人力车,当我们行至西城区X街X胡同口时,我们看见三个外国人,我男朋友就问这三个外国人是否用车,三个外国人不用,我们就要走,这时来了城管队员,是个男的,城管队员说我们非法揽客,并让他(张某某)到城管队去接受处罚。我男朋友不去。城管队员就抓住三轮车的车把,不让我男朋友走,没办法我就去掰城管队员的手,我男朋友(张某某)也去掰成管队员的手,还拧城管队员的胳膊。城管队员松开手,我男朋友就骑三轮车往小石桥胡同里跑了,民警到后,把我带到派出所的事实。

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8年9月9日自己和同事赵某在西城区X街巡逻,当到小石桥胡同往北的时候,看见一辆人力三轮车横放在便道口,边上有两名外国人,一名中国男子一只手拉着外国人的衣服,一只手指三轮人力车,外国人摆手意思是不要,这时自己过去问这名中国男子你干什么呢,该男子看见自己就不说话了,我就对中国男子说他是非法揽客,于是带着这名男子要回队接受审查,这时,一名女子跟这名男子说话,后这名男子就走了,自己就抓住三轮车不让走,但是该女子就开始掰自己的手,男子扭自己的胳膊。在此过程中三轮车倒地,一男一女开始打自己,女的用拳打自己的胸部,还用脚踢自己,于是自己急忙联系赵某,围观的群众打了报警电话的事实。经过法定程序刘某乙辨认出,X号照片上的张某某就是殴打自己,拧自己胳膊致使右手腕关节脱位,阻止自己执法的男子。

4、证人尚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8年9月9日9时许,自己在鼓楼大街X胡同里面看见一个城管队员对一个蹬三轮的男子进行执法,城管队员说该男子非法揽客,让他跟着去城管大队接受处罚。那名男子不走,并往回拖车,城管队员警告该男子不要抗法,此时一名女子就上来打城管队员,其中男子拧城管队员的胳膊,并且还将城管队员的帽子打到了地上,那女的也在那抓城管队员的手,并且还用拳头打城管队员的胸,用脚踢城管队员,后那男子骑三轮车跑了,那女子就在那撒泼的事实。经过法定程序尚某辨认出,X号照片的张某某就是殴打城管队员,阻碍城管队员执法的人。

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8年9月9日9时许,自己在小石桥胡同口附近,看见一个蹬三轮车的男子,在那儿拦着两个外国人,招呼人家上车,两个外国人直摆手表示不坐他的三轮,但那男子还拦着人家,后一城管队员过去和那名男子说其是非法揽客,让他跟着去城管队接受处罚。这时那两个外国人走了,那男的跟着城管队员走了几步就不走了,城管队员抓着那三轮车,那男的就打城管队员,拖那三轮车,后一名女子与该男子一起打城管队员,那男的用手拧城管队员的胳膊,并把城管的帽子打飞了,那女的也抓城管队员,用手打城管队员的胸,还踹城管队员的腿。后那女的拦着城管队员,那男子骑三轮车跑了的事实。经过法定程序王某某辨认出,X号照片张某某的就是殴打城管队员,阻碍城管队员执法的人。

6、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9月9日9时许,自己和刘某乙在西城区X街巡逻,自己走在前面,刘某乙在后边,后自己看见刘某乙在执法中被打了的事实。

7、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断证明证实,刘某乙右腕下尺桡关节脱位,左手多发表皮损伤。

8、京公西法鉴临床字(2008)第X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刘某乙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9、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刘某乙受伤时的事实。

10、北京市西城区城管大队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刘某乙是在执行公务的事实。

1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二人被抓获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扰乱了社会治安,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犯妨害公务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甲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被告人的行为系立功,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二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乙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9日起至2009年5月8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9日起至2009年3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史惠青

人民陪审员程阿沛

人民陪审员武丕显

二00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吴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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