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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飞车艺术团与河南新乡高空表演艺术团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0-02-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鄂经终字第443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鄂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高空飞车艺术团(下称高空飞车艺术团)。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X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姬某,高空飞车艺术团团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高空飞车艺术团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新乡高空表演艺术团(下称高空表演艺术团)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徐某,高空表演艺术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郭某某,高空表演艺术团职员。

上诉人高空飞车艺术团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武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空飞车艺术团委托代理人赵某,被上诉人高空表演艺术团法定代表人徐某,委托代理人冯某某、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高空钢缆摩托车升降转向平衡器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略),申请日为1995年2月20日,获得授权时间为1996年3月30日,设计人为冯某某、姬某、贾春林、宋亢生,专利权人为获嘉县高空飞车艺术团。该专利要求载明:1.一种由平衡架管和平衡重块构成的高空钢缆摩托车升降转向平衡器,其特征在于半圆上滑体及轴固定在轴座下边,轴装在半圆下滑体内,半圆下滑体装在平衡架管上部平衡架管内装有内抽动架,内抽动架上部装有带槽的钢缆挂体,内抽动架下部有用于升降平衡架管的千斤顶,平衡架管下部装有平衡杆架,平衡架下部有平衡重块。高空飞车艺术团发现高空表演艺术团在鄂州市X区内进行高空钢缆演出中,使用了高空钢缆摩托车升降转向平衡器,认为与自己拥有的专利技术设备相同,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高空表演艺术团使用高空钢缆摩托车升降转向平衡器与高空飞车艺术团专利技术权利要求对照,其中转向使用轴承双向360度任意转向,而不是滑体单向180度转向;升降使用倒链,而不是使用千斤顶;平衡器没有配重块,而靠演员演出时的自身体重获得平衡等技术特征不同。另查明,获嘉县高空飞车艺术团于1998年1月15日更名为河南省高空飞车艺术团。

原审认为,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专利要求,高空飞车艺术团持有的专利权的权利要求是平衡架上部装有起转向作用的上下半圆滑体,平衡架下部有起升降作用的千斤顶和起平衡作用的配重块。这三部分为其必要技术特征。高空表演艺术团在表演中使用的转向设备是全圆轴承任意转向360度,比专利产品半圆滑块定向180度转向有着实质性改进,且结构亦不相同,高空表演艺术团的升降设备是倒链,具有自动复位功能,比专利产品的千斤顶升降、复位均需人工完成省功省力,况且二者结构上也有着根本的不同。高空表演艺术团设备的平衡是靠演员自身体重获得,与专利产品的配重块相比,具有灵活性、新颖性、可观赏性,这些特点是配重块自身根本体现不了的。因此,高空表演艺术团使用的设备没有具备高空飞车艺术团持有专利的必要特征,没有落人该专利的保护范围,故高空表演艺术团不构成侵犯高空飞车艺术团专利权。高空表演艺术团称其设备与专利产品从结构到原理有着实质性不同、其行为未构成侵权的理由,予以支持。其要求高空飞车艺术团赔偿的请求因没有提起反诉,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高空飞车艺术团的诉讼请求。

高空飞车团上诉称: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从被上诉人在高空表演中所使用的转向设备的构造、性能、效果来看,上诉人的专利技术特征全面地覆盖了被上诉人所使用的转向设备。高空表演艺术团应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高空表演艺术团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专利要求。高空飞车艺术团所持有的高空钢缆摩托车升降转向平衡器的专利的权利要求是平衡架上部装有起转向作用的上下半圆滑体,平衡架下部有起升降作用的千斤顶和平衡作用的配重块。这三部分为其必要的技术特征。高空表演艺术团在表演中使用的转向设备是全圆轴承任意转向360度,升降设备是倒链,具有自动复位功能。设备的平衡是靠演员身体重获得。因此,高空表演艺术团所使用的设备没有具备高空飞车艺术团所持有专利的必要特征。没有落人该专利的保护范围。故高空表演艺术团没有侵犯高空飞车艺术团的专利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10元,由上诉人高空飞车艺术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杜汉生

审判员钱锦芬

代理审判员贺彰好

二○○○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张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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