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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日钢天宇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蓝霸汽车配件仓储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二终字第3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日钢天宇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工业区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薛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超,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蓝霸汽车配件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河南日钢天宇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钢天宇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蓝霸汽车配件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霸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蓝霸公司于2007年12月20日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日钢天宇公司偿还借款50万元。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3日作出(2008)二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日钢天宇公司不服原判,于2008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日钢天宇公司与中国(郑州)汽车配件大世界曾发生业务关系,2006年3月28日日钢天宇公司向该单位借款50万元,并出具收据一张,内容为,今收到中国(郑州)汽配大世界人民币五十万元整(暂借)。盖有日钢天宇公司财务专用章,有收款人梁冰签名。现蓝霸公司以中国(郑州)汽车配件大世界是其主办为由,作为原告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日钢天宇公司偿还向蓝霸公司借的50万元欠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是企业之间的资金转借合同关系,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但日钢天宇公司财务所出具的收据,上面有日钢天宇公司单位财务专用章,有日钢天宇公司单位人员的签名。证明双方的借款关系成立。在收据上没有注明还款时间,日钢天宇公司可随时还款,债权人可随时要求日钢天宇公司还款,但应给日钢天宇公司必要的准备时间。根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07)郑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可以认定债权人汽配大世界是蓝霸公司开办的市场,作为主办单位,蓝霸公司有资格就汽配大世界的债权债务对外行使处分权。故蓝霸公司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日钢天宇公司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南日钢天宇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蓝霸汽车配件仓储有限公司借款x元。案件受理费7400元,由被告河南日钢天宇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宣判后,日钢天宇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上诉称:1、原审判决程序违法,没有查明原告代理人李某某、李某的身份;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仅凭日钢天宇公司出具的一份收据就认定借款成立,其证据不足。日钢天宇公司实际就未收到对方的50万元款,且公司账目也未显示收到该款。因此,该项借款实际未发生;3、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收据上显示的是“郑州汽配大世界”,而不是被上诉人蓝霸公司,蓝霸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郑州汽配大世界的关系。故蓝霸公司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体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撤销原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蓝霸公司辩称:1、蓝霸公司借给日钢天宇公司的50万元借款已实际交付,由日钢天宇公司出具的收据和董事长的签名;2、蓝霸公司系中国(郑州)汽配大世界的主办单位,蓝霸公司作为原告,其主体资格适格。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日钢天宇公司的上诉请求。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1、蓝霸公司作为原告,其主体是否适格;2、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事实是否成立。

在庭审中,日钢天宇公司提交证据如下:1、蓝霸公司代理人提交给原审法院的代理词。证明郑州汽配大世界只是一个习惯称呼,没有财务和管理人员,不可能有款借出。2、(2007)郑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证明蓝霸公司在2006年3月26日前已接管郑州汽配大世界,日钢天宇不可能借汽配大世界的款。3、郑州市人民政府的文件。证明自开办以来,汽配大世界就是一个虚拟的称呼。经质证,蓝霸公司认为日钢天宇提交的证据不能否定借款事实的存在。日钢天宇公司出具的收到条已充分证明借款成立。蓝霸公司提交的证据:1、市场登记证复印件一份。2、郑州汽配大世界文件一份。3、(2008)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一份。证明蓝霸公司是该市场的开办者和经营者。经质证,日钢天宇公司认为这3份证据只能证明汽配大世界只是一个虚拟称呼,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况且,该收据是给汽配大世界出具的,这笔款项根本就没有收到。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诉讼主体问题。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07)郑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可以认定债权人汽配大世界是蓝霸公司开办的市场,蓝霸公司作为该市场的开办人,应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故蓝霸公司有资格就汽配大世界的债权债务对外行使处分权。因此,日钢天宇公司上诉称蓝霸公司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借款事实是否成立的问题。本案所涉及的是企业之间的资金转借合同关系,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但日钢天宇公司财务所出具的收据,上面有日钢天宇公司单位财务专用章,有日钢天宇公司单位人员的签名。足以证明双方的借款关系成立。至于日钢天宇公司称其财务账面不显示该笔借款,系其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对外不能对抗借款事实的存在。因此,日钢天宇公司的此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日钢天宇公司在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诉主张的事实,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00元,由上诉人河南日钢天宇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伟东

审判员柴雅琳

审判员李某

二OO九年二月三日

代书记员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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