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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某某及原审被告人黄某某、樊某、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报注册资本、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一案的刑事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南刑一终第138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黄某某,女,曾用名黄某,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樊某,曾用名樊某丰,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某某、黄某某、樊某、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秦某某虚报注册资本、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一案,于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08)南召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六万元。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樊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七万元。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秦某某不服该判决,以自己构不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2008)南召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尹清红

审判员陈建召

审判员王立京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刘亚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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