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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提起上诉的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刑一终字第73号

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害人张某某之妻。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害人张某某之女。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害人张某某之子。

诉讼代理人鲁德国,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刘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共同委托,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调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27日被新疆吐鲁番车站公安派出所抓获并羁押,于2007年12月9日被(略)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07年12月21日被(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九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09)邓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公诉机关不抗诉,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上诉,原审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讯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0年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同村村民张某某家因琐事与张某某发生争执,王某某用打气筒、砖头击打张某某头部,致张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略)公安局法医鉴定,结论为张某某符合他人持钝器打击头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王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丧葬费2000元。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000年元月份,我犁春地没犁直,有部分犁到张某某地里了。白天吵过后,当晚五六点钟,我到张某某家准备和他说说这事。当时张某某在家看电视,张某某和他老婆(刘某某)也在场。我说(地)已经犁歪了,再扎个迎子(标杆)犁直。张某某还不愿意,话不投机,我们就吵起来,吵着张某某从门后抄起一把打气筒往我身上抡,抡到我胳膊上后,我就把打气筒夺下来,朝他头上(打)一下,用从他家(捡的)砖头打到他头上,他当时就倒下了。当时因人多,我就起来跑了。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农历1999年11月27日(公历2000年1月3日)的晚上十点来钟,我们都在家看电视,王某某到我家,我丈夫张某某给他让了座,倒了茶,又吸了几根烟,我就到房屋里间和张某某拍话。忽听张某某说堂屋里啥在响,我就和张某某跑出来。只见王某某正用鸭蛋石块和半截砖打张某某的头额部。张某某当时坐在椅子上靠着床帮,王某某用砖、石头两边挤着砸张某某的两个鬓角额头,张某某的额头骨都被他打烂陷下去了,嗓子里有血沫呼噜呼噜响。我就上去抓王某某,他把我一轩(推)就跑开了。张某某被送到医院后就死了。在这之前张某某和王某某没有纠纷。张某某当晚在我屋里串门,她在场。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00年1月3日晚,我到邻居张某某家,张某某当时在堂屋的床上看电视,屋里灯没开,只有黑白电视在开着。我和张某某的岳母及刘某某在里间说话。过了一会儿,刘某某去开门,回到屋里说是王某某来了。我们三个仍在里屋说话,王某某和张某某在堂屋看电视。我能听见王某某和张某某也在拍话,我能听出确实是王某某的声音。他俩坐了一会儿,只见坐在里屋门口的刘某某忽的站起来到堂屋说“跑到屋里来打来了”。刘某某出来,我也跟着出来,就见王某某和刘某某在打。我一出来就说“咋啦咋啦,群娃(王某某)”,话没说完,我头上就被打了一下,把我头也打流血了。我就喊着出来了,王某某从后边把我抓住按倒地上又打我。刘某某也出来喊救命,王某某就跑了。当时堂屋里只有张某某和王某某,里屋有我和刘某某,张某某的岳母也在,但她就没出来(现已死了)。

4、证人胡某某的证言。农历1999年冬天年根的一天晚上,我妻子张某某到邻居张某某家串门和他岳母拍话。大约到晚上七八点,我听到刘某某喊救命,我刚出来跑到张某某家门口,有一个人就从里边窜出来跑了。我就跟到后边撵,撵到道场里没见人了,就折回来。我到张某某院里,发现院里扔一个打气筒,像是打架后扔的。当时张某某堂屋没亮灯,只有黑白电视在开着,也没看多清。后来人们把张某某从堂屋抬出来,我看见张某某的伤在头上,头上脸上都是血,喉咙里呼噜噜的响,后来听说张某某到医院就死了。我听刘某某说是王某某打的,打后王某某就跑了。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我到我哥张某某家,见他躺在堂屋边的一个铁床上,满头满脸是血,只哼哼地叫,有出的气没还的气,救护车把他拉到县医院,刚办完手续张某某就死了。听说是当天王某某到他屋里打死的,王某某就跑了。

6、鉴定结论。(略)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邓)鉴(尸)字[2000]X号法医学检验意见书,结论为张某某符合他人持钝器打击头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7、现场勘验笔录。(略)公安局对张某某被害一案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等材料,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8、书证。(1)(略)公安局构林派出所证明证实王某某于2007年11月27日被新疆铁路公安处吐鲁番车站派出所抓获到案的情况。(2)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原审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张某某的亲属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丧葬费x元、办理丧葬事宜误工损失900元,共计x元(含已支付的2000元)。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上诉称,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令王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x元。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一致,证据已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在本院主持调解下,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及王某某之弟王某有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

9600元;

二、王某有自愿代其兄王某某赔偿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

上述协议,已通过本院履行完毕。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及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万强

审判员尹清红

代理审判员刘某国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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