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杨某甲合同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刑一终字第009号

原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7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邓州市看守所。

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甲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00八年九月四日作出(2008)邓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2006年2月份,被告人杨某甲作为四川省巴中市东方粮油贸易商行的法定代表人,指派其商行业务员杨某、张云寿持本商行授权委托书,称为完成与巴中国家粮食储备库所定3000吨小麦轮换任务,与河南九华旅游产品有限公司熊某某、赵红九签订了3000吨小麦供销合同。合同约定,每市斤小麦0.755元,每吨1510元,发货后1-2日内结算。2006年3月份,熊某某、赵红九从南阳火车站给杨某甲发小麦共计240吨,价值x元,发货后,杨某甲分两次共支付熊某某、赵红九10万元。收到小麦后,杨某甲将小麦分别以每斤0.65元、0.63元的低价销售给南江县华香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巴中市长欣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并获货款。熊某某、赵红九多次到四川省巴中市寻找杨某甲,但杨某甲躲避不见,所欠x元小麦款,杨某甲也拒不支付。另查明,2006年4月13日,杨某甲与熊某某签订了一份粮食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供方同意在执行原合同基本价格不变的基础上,补偿给需方巴中市东方粮油贸易商行每吨20元,首发240吨,共计补偿4800元。此款在总货款中扣减。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杨某甲供述,2006年2月份,巴中粮库一个叫肖某的业务员对我说巴中粮库补库需6000吨小麦,我便指派公司业务员杨某、张云寿持商行的授权委托书某郑州与熊某某、赵红九签订了6000吨小麦供销合同,约定每吨1510元。2006年3月份,熊、赵二人给我发240吨小麦,货到后分两次支付熊、赵二人共计10万元,余款x元,因对方小麦有质量问题至今没有支付。收到小麦后,我分别以0.65元/斤和0.63元/斤的价格将小麦卖给南江面粉厂和巴中长欣粮油公司。(见侦查卷一P11-4页)

2、被害人熊某某陈某己,杨某甲授权委托书某明确写着:兹委托杨某、张云寿代表我方,为完成与巴中粮食储备库所定3000万小麦轮换任务,全权负责与河南省九华旅游产品有限公司洽谈小麦购销合同事宜。基于这种信任,才与杨某甲的业务员签了合同,并发了240吨小麦,价值x元。每次发货杨某甲的业务员张云寿都来验过货,所供小麦合格。后杨某两次共支付我们10万元,余款至今未付。为讨帐,我和合伙人赵红九分别在巴中住有一个多月和两个多月,始终见不着杨某甲的面。其陈某己与赵红九陈某己、巴中市东方粮油贸易商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某证据相互印证。

3、证人杨某乙证实,受杨某甲委托和张云寿一道去郑州与熊某某、赵红九签订了6000吨小麦购销合同,后熊、赵二人给杨某甲发了三个火车皮小麦,付了熊、赵二人一小部款,尚欠26万多元。

4、证人谭某某证实,2006年3月杨某甲卖给我公司两火车皮小麦,除杂后净重127.56吨,每斤0.65元,并付清了货款。

5、证人张某丙证实,2006年4月的一天,杨某甲卖给我们公司小麦105吨,收购价是0.63元/斤,并付清了货款。

6、证人何某某证实,2006年巴中粮库未曾委托杨某甲收购小麦。

7、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书某实,熊某某同意在原合同价格不变的基础上,再补偿杨某甲4800元。

另有授权委托书、收条、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书、提货票据、南江县华香面业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凭证、巴中长欣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凭证等在卷佐证。

二、2006年6月21日,被告人杨某甲指派其商行业务员杨某持本商行委托书某其商行与南江县华香面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600吨小麦供货合同书,与邓州市个体工商户刘某签订了600吨小麦供货合同。双方约定,小麦每斤0.74元,每吨1480元,凭铁路提货票,三天内结算。2006年6月24日刘某从湖北襄樊火车站给杨某甲发小麦180吨,价值x元。收货后,杨某甲于同年6月27日、28日分两次付款共计10万元,余款拒不支付。杨某甲收到小麦后,以0.65元/斤的低价卖给了巴中国家粮食储备库,并获货款。为讨欠款,刘某及其朋友陈某才等人先后多次到四川省巴中市找杨某甲,杨某甲均予以拖延后又躲避不见,所欠刘某的x元小麦款至今未付。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杨某甲供述,2006年6月,我与南江县华香面业公司签订了600吨小麦供货合同,为找货源,通过邓州市一个叫陈某才的朋友认识了刘某,同年6月21日指派商行业务员杨某去邓州与刘某签了600吨小麦供货合同,约定每市斤0.74元,后刘某从襄樊火车站发小麦180吨。收货后支付刘某10万元,后将小麦卖给了巴中粮食储备库,余款x元至今未付。

2、被害人刘某陈某己,看了杨某甲的业务员杨某所出示的杨某甲与南江县面粉厂签订的600吨小麦合同书某委托书某,便与杨某签了600吨小麦供货合同。2006年6月24日组织180吨小麦从襄樊站发给杨某甲,27日、28日杨某甲分两次给我共10万元。为讨余款,我在巴中住二十多天,只见到杨某甲一次,后就联系不上了。之后,朋友陈某才帮我讨帐在巴中住一个多月,也没要来一分钱。

3、证人杨某乙证实,我是给杨某甲打工的,刘某给杨某甲发的180吨小麦,杨某甲卖给了巴中粮食储备库。收货后,杨某甲分两次共给刘某10万元,余款x元未付。刘某为讨帐多次到巴中找杨某甲,也找过我。

4、证人肖某证实,杨某甲收购的180吨小麦顶我的任务以每斤0.65元价格卖给了巴中粮库。

5、证人陈某丁证实,杨某甲欠刘某小麦款16万余元,为帮刘某讨帐,在四川住了两个多月,杨某甲开始还接电话,后来就见不到人,电话也联系不上。

6、证人李某某证实,2006年7月曾和刘某一块去四川向杨某甲要帐,在巴中住有二十来天时间,开始见杨某甲两次,以后就联系不上了。(见侦查卷二P44-45页)

7、证人谭某某证实,2006年6月,我公司与杨某甲签有一份600吨小麦供货合同,并约定货到付款。6月的一天杨某甲说有180吨货到了乐坝火车站,我便派人去验货,180吨小麦全是合格的,我把车也派去了,结果第二天才知道杨某甲把这批货卖给了巴中粮库。

8、证人张某戊证实,受杨某甲指派来邓州验货,经过检验刘某发给我们的180吨小麦符合我们的要求。

9、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书,证实刘某供给杨某甲小麦每吨价钱是1480元,每市斤0.74元。

10、另有收条、授权委托书、提货票据、车票、住宿清单、巴中国家粮食储备库统计科证明、中国农业银行巴中分行证明等

在卷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x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杨某甲辩解本案属经济合同纠纷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故判决:被告人杨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x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原审被告人杨某甲上述称:我与赵红九、熊某某和刘某之间因签订小麦购销合同而引起的货款纠纷属经济合同纠纷,我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某己、书某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经一审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x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杨某甲辩解本案属经济合同纠纷,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经查,被告人杨某甲在签订合同时,虚构事实,收到小麦后低价卖出,而后逃匿,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其所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焦怡琳

审判员尹清红

审判员史云烽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某员刘某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