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贪污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刑初字第166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59岁。

辩护人赵某某,男,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08年7月10日作出(2008)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1月17日作出(2008)许中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08)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审。长葛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后,2009年4月21日本院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书亮、熊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至2002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楚寨村X组长期间,从长葛市长青蔬菜副食有限公司共领取征用土地补偿款x元,交本组入账x.40元,支付给张某某工程款x元,支付刘某某建厂投资款x.97元,支付本村土地公益金x元,再扣除工程建筑款利息x.09元及该公司重复给付的x.82元,下余x.72元张某某贪污,现赃款已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长葛市长兴居民办事处楚寨居民委员会三组组长期间,自1997年至2002年共从长葛市商业局下属长葛市长青蔬菜副食有限公司领取x元,其中含征用土地补偿款及其利息,以及张某某、刘某某所建房工程造价款及利息x.06元,另有重复给付的款项x.82元。被告人共交本组入账x.40元,支付给张某某工程款x元,支付给刘某某x.97元,支付本村土地公益金x元。截止2007年10月23日案发,被告人张某某仍有x.72元尚未交本组入账,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将赃款x.72元全部退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其供述与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相一致,并有房地产款分配清单、借条、协议书、收条、收据、(2004)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商业局账单、征地转让土地协议、借款协议、商业局记账凭证、借据、收据存根、楚寨三组账单、楚寨三组现金收入单、户籍证明、算帐清单等书证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本村X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07年10月23日起至2009年10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李百山

审判员:刘芬

审判员:李春红

二OO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段文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