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饶某持有假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饶某。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某犯持有假币罪,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2日,被告人饶某携带500张冠字号同为X的05版百元面值人民币纸币,在本市X路某号附近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俱获。经鉴定,上述纸币均为机制假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饶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出具的假人民币没收收据;缴获的涉案假人民币照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明知是假币而持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持有假币罪,且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饶某能当庭自愿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及援引量刑的法律条款正确,应予以支持。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饶某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2日起至2013年12月11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二、查获的五百张冠字号码X的05版百元面值人民币,予以没收销毁。

审判长赵武罡

审判员孙攀峰

代理审判员徐莉华

书记员谢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假币 持有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