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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xx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刘xx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xx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xx路X号,主要经营地上海市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郑xx,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室。

原告中国xx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刘xx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xx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xx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7月26日,被告在原告处登记使用xx电话,号码为xx。2009年11月起,被告对其使用的xx电话费用至今尚未付清。期间,虽经原告催讨,但被告拒不交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拖欠的xx通信费用人民币1,440元及相应的违约金。

被告刘xx未到庭,也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6日,被告在原告处登记使用xx电话,号码为xx,原、被告并签订《“尊贵专享188,掌控3G新信号”营销活动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被告应自合同生效月2009年8月起连续使用原告的服务24个月,并承诺在网期限内,按照原告公布的资费标准,每月通信费不低于套餐月租费288元。自2009年11月起,被告停止支付该号的xx电信费用。原告催讨未果,遂于2010年8月26日提起诉讼。

审理中,因被告逾期不交纳通信费,原告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上述欠费金额的每日3‰计算为人民币204.76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业务受理确认单、“尊贵专享188,掌控3G新信号”营销活动协议书、xx电话用户欠费及违约金清单各1份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电信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接受原告提供的电信服务,理应按约足额缴纳电信费用。现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xx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号码为xx的xx电话电信费1,440元;

二、被告刘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xx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号码为xx的xx电话逾期付款违约金204.76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敏

书记员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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