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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某诉吴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竺某,女。

委托代理人蔺某,女。

被告吴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市杨浦区某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竺某诉被告吴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竺某的委托代理人蔺某,被告吴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竺某诉称,原、被告系同楼邻居,现被告未经原告及有关部门同意,擅自将原有房门改为向外开启式封闭金属门,该金属门开启时影响了原告的通行、安全,给原告的正常生活造成妨碍。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拆除现在向外开启的金属房门(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请如上)。审理中,原告提供了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调解不成证明》一份,予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被告吴某辩称,原告所述现状属实,但被告是在原告的里面一边,原告通行并不会经过被告的房门口,该地方确实是共用部位,但被告的房门向外开启时不影响原告的生活,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楼邻居关系,原告竺某系上海市杨浦区某小区X室租赁人,被告吴某系上海市杨浦区某小区X室租赁人。现被告未经原告和有关部门同意,擅自将其房门改建为向外开启式的封闭金属门,故原告以被告的上述行为影响其通行、安全为由,诉至本院,作如上所诉。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安全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现被告安装的向外开启时封闭式金属门,开启时对原告的通行、安全构成妨碍,影响了相邻方原告的生活,理应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拆除现在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某小区X室的向外开启式金属房门,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吴某负担人民币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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