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汝州市顺利煤矿有限公司因劳动行政确认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行终字第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汝州市顺利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建国,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席庆超,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汝州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汝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汝州市顺利煤矿有限公司因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09)汝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汝州市顺利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利煤矿)的委托代理人程建国,被上诉人汝州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汝州人劳局)的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王某某,原审第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2008年6月5日,汝州人劳局作出平(汝)工伤认字(2008)X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陈某某所受伤害为因工受伤。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08年2月,陈某某到顺利煤矿上班。2008年4月10日,陈某某和工友杨xx、杨x、陈xx等人在井下工作,约21时30分井下发生冒顶事故,陈某某被埋在下面,几位工友将其扒出后送往汝州市一处医院治疗,同月14日转入汝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同月23日,汝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意见:1、陈某性第11胸椎骨折;2、第1腰椎压缩性骨折并椎管狭窄;3、第1腰椎右侧横突骨折。2008年5月12日,陈某某向汝州人劳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月14日该局受理申请。2008年5月21日,汝州人劳局向顺利煤矿发出平(汝)工伤调(2008)X号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顺利煤矿于10日内提供有关材料,但顺利煤矿一直没有提供。2008年6月5日,汝州人劳局作出平(汝)工伤认字(2008)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陈某某所受伤害为因工受伤。顺利煤矿不服该认定,向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08年11月4日,汝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汝政复决(2008)X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汝州人劳局工伤认定决定。顺利煤矿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

原审法院认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汝州人劳局具有工伤认定的职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陈某某于2008年2月到顺利煤矿上班,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008年4月10日,陈某某在顺利煤矿井下工作时,因发生冒顶事故而受伤。汝州人劳局经过调查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应予维持。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汝州人劳局作出的平(汝)工伤认字(2008)X号工伤认定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顺利煤矿承担。

上诉人顺利煤矿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某某是矿上临时雇用人员,2008年4月10日,陈某某在我公司矿井下维修巷道时,由于身体上多种原因受伤,后经汝州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陈某性第11胸椎骨折,这种伤情是陈某身原因造成的;2、汝州人劳局作出工伤认定的程序违法。汝州人劳局收到陈某某申请在后,而其提交的三份证人证言时间在前,且没有经过汝州人劳局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的调查核实,属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汝州人劳局辩称:1、顺利煤矿在上诉状中承认陈某某是在自己公司矿井下维修巷道时受伤;2、我局自申请人口头申请后即有权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让申请人举证。我局以平(汝)工伤调(2008)X号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顺利煤矿于10日内提供有关材料,但顺利煤矿不予配合。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依法保护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原审第三人陈某某述称:1、我所受伤害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造成的,应认定工伤;2、汝州人劳局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第三人陈某某于2008年2月到上诉人顺利煤矿上班,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008年4月10日,陈某某和工友在上诉人单位井下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被上诉人汝州人劳局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作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汝州市顺利煤矿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美荣

审判员宋忠海

审判员赵海军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