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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当阳市支行与张某存单纠纷案

时间:2000-07-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宜中民终字第291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宜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当阳市支行,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环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男,中国银行当阳市支行存款科科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民平,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原审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当阳市物质局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慎某(张某之夫),男,当阳市农业委员会干部,住(略)。

上诉人中国银行当阳市支行因存单纠纷一案,不服当阳市人民法院(2000)当民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银行当阳市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郭某和冯民平、被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中国银行当阳市支行在李莉办理挂失支取张某的存款中,有审查不严的违法行为。原审认为,李莉虽系被中国银行当阳市支行辞退的职工,但其在职时受张某之委托为张某办理存单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中国银行当阳市支行向张某出具了合法的存单,故中国银行当阳市支行与张某之间的存储关系成立,中国银行当阳市支行理应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保证支付张某到期的存款本金和利息。中国银行当阳市支行辩称李莉是受张某之委托办理挂失支取手续后,中国银行当阳市支行支出存款,因中国银行当阳市支行未提供张某委托李莉办理挂失支取手续的证据,不予采信。李莉持伪造的张某身份证在张某不在场的情况下,在中国银行当阳市支行处以张某的3张存单被盗为由办理挂失手续,并提前支取存款,是中国银行当阳市支行审查不严和违反储蓄管理程序造成的,其行为违反了《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国银行当阳市支行以张某的存款已被李莉挂失支取为由拒绝支付属违约行为。中国银行当阳市支行以李莉涉嫌犯罪外逃要求中止审理本案和追加李莉为本案被告的请求,因其未提供张某与李莉有恶意串通骗取存款的证据,其请求不成立。张某要求中国银行当阳市支行支付存款及利息的请求合法。遂判决:中国银行当阳市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张某支付3张存单存款(帐号(略)-0301-(略)、(略)-0301-(略)、(略)-0301-(略)),共计人民币(略)元按存款利息3.78%计付利息,并从逾期支付之日起按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帐号(略)-0301-(略)存单自2000年1月30日起支付违约金、帐号(略)-0301-(略)存单自2000年3月9日起支付违约金、帐号(略)-0301-(略)存单自2000年3月11日起支付违约金),随本付清。

宣判后,中国银行当阳市支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张某基于对李莉的过度信任委托李莉存款,致使其存款被李莉冒领有过错;2.原审未追加李莉为本案被告有误,应予纠正。张某辩称服从原判。

经审理查明,1999年1月19日,中国银行当阳市支行进行优化组合,其职工李莉未组合上,中国银行当阳市X排李莉待岗收储。1999年1月29日、同年3月8日、同年3月10日,张某应李莉要求委托李莉为张某在中国银行当阳市支行办理了帐号为(略)-0301-(略)、金额为(略)元、利息为3.78%的存单,帐号为(略)-0301-(略)、金额为(略)元、利息为3.78%的存单,帐号为(略)-0301-(略)、金额为(略)元、利息为3.78%的存单3张。李莉为张某的3张存单均设置了密码。1999年4月28日,中国银行当阳市支行以李莉在待岗收储期间,没有完成工作任务行文将李莉辞退。1999年6月4日,李莉伪造张某的身份证及用假电话号,利用其在职时掌握的张某存单帐号和密码,在中国银行当阳市支行以张某的3张存单被盗为由,在张某不在场的情况下,挂失了张某的3张存单。1999年6月10日,李莉在中国银行当阳市支行的储蓄存款挂失调查书上签署的张某3个字系李莉亲笔所写。1999年6月12日和同年7月5日,李莉在中国银行当阳市支行支取了其为张某办理的3张存单全部存款。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1.张某基于李莉是中国银行当阳市支行收储员委托李莉在其单位为张某办理了合法存单,故张某之委托行为没有过错;2.中国银行当阳市支行对其请求追加李莉为本案被告在诉讼中未提供事实依据和法院根据,不予支持。故上诉人中国银行当阳市支行之上诉请求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50元,由中国银行当阳市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何怀友

审判员吴汉强

代理审判员闵珍斌

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鄢裴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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