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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唐某减刑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驻刑执字第986号

罪犯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汝南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3日作出(2005)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罪犯唐某于2005年12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于2009年5月1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经审理查明:该犯属老病残犯,能认罪服法,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保质保量完成政府干部交给的生产任务,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三次,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该犯在2007年11月曾因悔改表现突出被减刑九个月。

本院认为:罪犯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八十一、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6月10日起,至2010年5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宏光

审判员韩永海

审判员李玉

二00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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