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8日作出(2007)信刑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宋某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于2009年5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某某于2007年8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2月3日至2013年2月2日。该犯能认罪服法,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保质保量完成政府干部交给的生产任务,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较好。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证明、罪犯宋某某陈述、监管干警端木书民证明、罪犯张家群、刘得啦证明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宋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某某减刑一年。
刑满日期:2012年2月2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宏光
审判员韩永海
审判员李玉
二00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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