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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崔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驻民申字第27号

再审申请人崔某某,男,1986年7月生,汉族,小学文化。

委托代理人张富华,豫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张某某,又名张某迎,男,1938年12月生,。

再审申请人崔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06年12月25日作出的(2007)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崔某某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原审判决程序违法。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经审查认为,1、申诉人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问题。崔某某在两次庭审中对事故责任均进行了认可,现再审申请人崔某某称没有撞伤张某某,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错误,不应负赔偿责任,因崔某峰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故申诉人崔某某申诉所称的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崔某某申诉称自已也受到了一万元的损害问题,因未在原审中主张权利,不属于申诉期间审查的范围。2、关于原审程序违法的问题。再审申请人崔某某称原审程序违法,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理由,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该案属于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范围,故申诉人崔某某申诉所称的原审程序违法的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崔某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崔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美荣

代理审判员薛善民

代理审判员刘瑞霞

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李屹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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