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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驻行执字第36号

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驻马店市X路运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龚某某,该局局长。

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因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于2008年9月5日作出驻国土监字(2008)X号关于补交土地收益租金的行政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驻马店市X路运输管理局在雪松路中段北侧利用划拨土地进行出租,属非法出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和驻财综字(2005)X号文件的规定,决定让被申请人驻马店市X路交通管理局补交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土地租金,共计x元。被申请人在接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上述决定内容,也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现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以证据材料需要补充为由,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申明仁

审判员于发安

代理审判员梁俊明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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