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高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程某某,女,48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杜惠民,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30岁,汉族。

被告:高某某,男,39岁,汉族。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高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杜惠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高某某经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某诉称,二被告王某某、高某某系夫妻关系,王某某原系西安迅驰小蚂蚁网络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6年3月31日,被告高某某与王某某共同向我借现金x元,并约定利息为x元,还款期限为2007年3月31日,王某某于2006年11月8日退出了西安迅驰小蚂蚁网络有限公司,王某某又于2006年12月8日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担保协议书一份,保证债务履行,二被告期满后未偿还借款,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利息按利率0.3元计算。

被告王某某、高某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某、高某某系夫妻关系,王某某原系西安迅驰小蚂蚁网络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6年3月31日,被告高某某以个人名义、王某某以单位名义共同借原告程某某现金x元,并约定利息为x元(年利率0.3元),还款期限为2007年3月31日,王某某于2006年11月8日退出了西安迅驰小蚂蚁网络有限公司,王某某又于2006年12月8日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担保协议书一份,保证债务履行,二被告期满后未偿还借款,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二被告王某某、高某某借原告程某某现金x元,有二被告打的借据在卷证实,二被告应当偿还借款x元。原、被告约定了借款利息,二被告应支付利息,约定利率0.3元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高某某偿还原告程某某借款x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06年3月3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237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某某、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占伟

审判员:杨少武

人民陪审员:王某锋

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陈勇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