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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武汉铁路局驻马店车务段、武汉铁路局西平车站不服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裁定书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驻立民终字第1 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铁路局驻马店车务段。

负责人于某某,该车务段段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铁路局西平车站。

负责人曹某某,该站站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36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女,32岁,

上诉人武汉铁路局驻马店车务段、武汉铁路局西平车站

不服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武汉铁路局驻马店车务段、武汉铁路局西平车站

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专属管辖,要求撤销原审裁定,由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本案。

被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称,本案应由事故发生地人民

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本案为侵权案件,可由侵权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侵权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并不包含本案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的规定与本案两者性质不司。所以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耀章

审判员李明

代理审判员张冰

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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