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42岁。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2月16日夜,胡××、王×、曾××、王××(四人已判)预谋后,驾驶一辆面包车窜至南阳市卧龙区X镇X村王××家,将一辆价值2550元的红色凯撒125型摩托车盗走。2月17日,经李××(已诉)介绍,被告人李某某以140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购买。案发后,摩托已追退失主。

2009年9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低价购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从轻处罚情节。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16日夜,胡××、王×、曾××、王××(四人已判)预谋后,驾驶一辆面包车窜至南阳市卧龙区X镇X村王××家,将一辆价值2550元的红色凯撒125型摩托车盗走。2月17日,经李××(已诉)介绍,被告人李某某以140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购买。案发后,摩托已追退失主。

2009年9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某某和同案犯李××、胡××、王×、曾××、王××供述,失主王××陈述,发破案报告,投案证明,物价鉴定,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被告人不持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低价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赃物已追退等,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马喜德

二O一O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何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