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甲等贪污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时某某,河南以德(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汪某某,系李某甲的妻子。

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吕某某,系王某乙的亲友。

原审被告人李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许某某,河南冠南(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李某丁,系李某丙的父亲。

原审被告人王某戊(别名王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审理Im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乙、李某丙、王某戊犯贪污罪一案,于二0一0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09)Im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乙、李某丙、王某戊无罪,Im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乙、李某丙、王某戊在退耕还林中,弄虚作假,蒙骗农民,套取本应由国家补贴给农民的退耕还林款,并将部分茶园林地重复上报,虚套退耕还林款”为由,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海波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时某某、汪某某,原审被告人王某乙及其辩护人吕某发,原审被告人李某丙及其辩护人许某某、李某丁以及原审被告人王某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Im河区人民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Im河区人民法院(2009)Im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Im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楷永

代理审判员黄某斌

代理审判员曾峰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应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