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中州地矿岩土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邱某某,男,生于1952年6月2日。
委托代理人李某。
案由: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河南中州地矿岩土水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邱某某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19日作出的(2007)南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河南中州地矿岩土水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8年7月14日作出(2008)南民立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提起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河南中州地矿岩土水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某某,被申请人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河南中州地矿岩土水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2日之前一次性付给邱某某工程款壹拾陆万元整(x.00元);
二、一、二审诉讼费x元,鉴定费3000元,共计x元,由河南中州地矿岩土水务有限公司承担7050元,邱某某承担x元;
三、双方自此互无纠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尹庆文
审判员李某峰
审判员王中强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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