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再审申请人河南中州地矿岩土水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邱某某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南民再字第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中州地矿岩土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邱某某,男,生于1952年6月2日。

委托代理人李某。

案由: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河南中州地矿岩土水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邱某某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19日作出的(2007)南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河南中州地矿岩土水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8年7月14日作出(2008)南民立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提起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河南中州地矿岩土水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某某,被申请人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河南中州地矿岩土水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2日之前一次性付给邱某某工程款壹拾陆万元整(x.00元);

二、一、二审诉讼费x元,鉴定费3000元,共计x元,由河南中州地矿岩土水务有限公司承担7050元,邱某某承担x元;

三、双方自此互无纠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尹庆文

审判员李某峰

审判员王中强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