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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榆树市建设工程公司与松原市扶余县卫生防疫站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松执字第32-2号

申请执行人榆树市建设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被执行人松原市扶余县卫生防疫站。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站长。

上列当事人间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6年1月30日制发(1995)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x.03元,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自1995年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给付原告因停工造成的实际损失x.82元;三、被告给付原告看管留置工程的看护费600元;四、案件受理费x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由被告负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按判决强制执行。1997年11月2日,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本案中止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标的款已履行完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付国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二○○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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