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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银行松原分行与松原市宁江区五金交电化工商店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松执字第7-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松原分行,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X街X号,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行长。

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五金交电化工商店。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7年9月19日制发(1997)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调解内容如下:被告松原市宁江区五金交电化工商店所欠原告借款x元于1997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利息计算至执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114元,诉讼保全费2722元由被告承担。申请执行人于1997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按调解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五金交电化工商店已将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114元,诉讼保全费2722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某兵

审判员张建军

代理审判员付国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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