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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工商银行松原市支行与松原市五金交电化工总公司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松执字第55-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松原市支行,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企业代码x-9。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行长。

被执行人松原市五金交电化工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经理。

被执行人松原市贸易局。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局长。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4日制发(1999)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松原市五金交电化工总公司偿还原告13笔借款本金x元,并分别自借款之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二、被告松原市贸易局对被告松原市五金交电化工总公司1994年8月23日的x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松原市贸易局对被告松原市五金交电化工总公司投入的x元注册资金不实对被告松原市五金交电化工总公司的债务除判决第二项外还应承担x元连带责任;四、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松原市五金交电化工总公司负担。2001年12月4日,因二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本案中止执行。现查明,二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暂缓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付国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二○○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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