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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来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广民一初字第18号

原告来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广饶县X乡X村人,现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广饶县X乡草李某人,现住(略)。

原告来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来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2月6日在广饶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有一女李某婷。婚前双方认识但不来某,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无共同语言,性格不合。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不关心原告和孩子,也不干任何家务活。生活中双方经常吵架,让原告痛心的是被告胡乱花钱,将钱用于购买宠物狗上。婚后原告将所有的积蓄交予被告经营电动车、太阳能热水器生意,但是被告游手好闲,对生意很不上心。原告曾经起诉离婚,由于被告保证痛改前非,原告撤诉。之后被告却依旧如前,没有任何悔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后共同财产都归被告所有,被告所有欠款和贷款由被告自己承担,婚生女李某婷由法院判决归谁抚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双方感情很好。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结婚证两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

证据二、出生医学证明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结婚后生有一女李某婷。

证据三、“路峰”电动车超市经营明细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婚后经营收入情况。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证据二没有异议,对证据三中关于太阳能部分的明细不清楚。

根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结合《证据规定》的要求,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证据三,被告对其中的部分内容有异议,异议成立,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2月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某婷,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曾于2008年5月30日向本院起诉离婚,并于同年6月19日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结婚,婚前相互了解,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生育了女孩李某婷,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然有时因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据此,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来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来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海双

代理审判员刘玉芳

人民陪审员王玉惠

二00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崔艳芳

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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