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二初字第5号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个体户,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住(略),系原告弟媳。

被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无业,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建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07年5月中旬,被告到原告开办的惠友手机店赊购三星E258手机一部,价值1700元,被告口头承诺当月付清。经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2008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答应三个月内归还,至今被告拒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手机款1700元。

被告罗某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中旬,被告经朋友介绍在原告经营的惠友手机店赊购三星E258手机一部,价值1700元。后经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2008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言明欠到三星E258手机款1700元,三个月之内归还。逾期,被告仍未归还。原告遂诉讼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欠条及原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能证明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手机,双方行为系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被告所欠原告手机款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被告应如数支付给原告。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罗某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付原告李某某手机款1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罗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建平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彭世宇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