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悦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路庐山大厦A座x。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凤常,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主任。
第三人芬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班牙巴塞罗那省马托雷尔市X街。
法定代表人x。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原告深圳市悦丰工贸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8年6月4日作出的商评字〔2008〕第X号《关于第x号“芬薩及图形”商标争议裁定书》,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8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悦丰工贸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9日以其与第三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悦丰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悦丰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深圳市悦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仪军
代理审判员周丽婷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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