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澧民初字第836号

原告周某某(曾用名周某金),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告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务工,住(略)。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2001年1月,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周某。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且夫妻长期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原告周某某为支自己的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2份,拟证明原、被告及小孩周某的身份情况;

2、结婚证1本,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

3、澧县X镇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拟证明被告卢某某外出务工2年未回家且下落不明的事实;

4、澧县公安局小渡口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1份,拟证明周某某曾用名为某某金的事实。

被告卢某某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原告周某某提交的X组证据,被告卢某某未到庭质证,依法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此X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存有关联,本院全部予以认证采信。

根据原告的举证、及本院的认证情况,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00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1年12月4日,双方自愿在澧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周某,现随祖父母生活。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二人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自200年1月始,夫妻分居生活至今。2008年8月13日,原告周某某诉至本院,诉争发生。

在庭审中,原告周某某明确表示,自愿承担小孩周某的全部抚养费。

本院认为,夫妻间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共同建设好家庭。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夫妻长期分解生活达2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小孩周某,现随其祖父母生活,为有利于小孩未来的成长,小孩应由原告抚养的为宜,对原告自愿承担小孩全部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周某某与卢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周某由周某某抚养成年,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卢某某有探望周某的权利,周某某有协助探望的义务。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郝诗卫

审判员宋炎初

人民陪审员王中明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程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