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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一中行初字第168号

原告施某某(杭州市萧山南阳红苹果伞厂经营者),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住(略)。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耿某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第三人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虞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厉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浙江威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住(略)。

原告施某某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施某某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施某某撤回对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施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任进

代理审判员邢军

代理审判员周波

二○○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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