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某某(杭州市萧山南阳红苹果伞厂经营者),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住(略)。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耿某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第三人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虞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厉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浙江威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住(略)。
原告施某某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施某某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施某某撤回对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施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任进
代理审判员邢军
代理审判员周波
二○○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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