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冉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湖南省澧县人,住(略)。
被告湖南省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冉某某就与被告湖南省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辰星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2005年12月27日,原告承接被告辰星花园X号楼油漆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被告拨款不到位,导致工程停工。2008年8月10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x元,现要求被告马上偿还此款。
被告辰星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偿还此款。
经审查:2005年12月27日,原、被告订立《外墙涂料(漆)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辰星花园X号楼油漆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被告拨款不到位,导致工程停工。2008年8月10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x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张,载明:“今欠到,冉某某辰星花园X号楼油漆工程款伍万某仟元整,湖南省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2008年8月10日”。原告向被告催讨,被告未予偿还,以致成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湖南省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冉某某工程款x元,于2008年10月6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湖南省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宋炎初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曾献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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