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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usementImpactLimited与郑州市海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郑民三初字第230-1号

原告x(中文译名:艺能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九龙窝打老道53-X号汇达中心X楼。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斌,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海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穆英琦,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轶雯,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中原商务大厦6、X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鸣,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焦钟,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中文译名:艺能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能公司)诉被告郑州市海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源公司)、被告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须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经被告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申请,本院依法于2007年10月11日中止本案诉讼。案件恢复审理后,本院于2008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艺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斌,被告海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穆英琦,被告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鸣、焦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艺能公司诉称:2006年3月15日,x.(以下简称“美洲嘉年华”)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由“美洲嘉年华”承租原告机动游戏设备,时间为60天,从2006年4月28日至2006年6月28日止,租金为七十万美元(合计人民币567万元),四个月查封损失应得租金计人民币1134万元。

2006年10月11日,海源公司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案后,海源公司又于2006年11月1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5日作出(2006)郑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艺能公司的游乐设备给予了查封。期间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为海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因海源公司申请仲裁不符合约定和相关规定,后海源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下发了[200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X号《撤案决定》。2007年3月1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郑民三初字第345-X号民事裁定书,解除了对艺能公司的查封。由于海源公司的错误保全行为,致使艺能公司在保全期间(2006.11.15—2007.3.14)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海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也要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自己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承担赔偿游乐设备保全期间的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连带承担。

被告海源公司答辩称:1、艺能公司诉称2006年3月15日的租赁合同与本案无关。本案纠纷是海源公司与艺能公司因合作而产生的纠纷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是否错误。2、海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没有错误。我方撤回仲裁申请,是因艺能公司称该案不适用仲裁条款,后我方书面同意其意见。双方意见一致,应视为否定了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而不再适用,并非海源公司提出的仲裁申请不符合约定及相关规定。海源公司撤回仲裁申请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艺能公司就该案应否法院主管提出异议,该主管异议申请经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后,上诉至省高院。目前只是程序问题的处理,而非事实的处理,不能就此认定海源公司的财产保全错误。3、艺能公司在财产保全期间没有损失。双方约定的期间内艺能公司没有全部提供相关游乐设施。游乐设施的运营需符合法定条件,艺能公司的设施不具备法定运营条件。

被告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答辩称:一、海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没有错误,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海源公司与艺能公司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2、海源公司申请仲裁标的为1600万元,其申请保全艺能公司价值1600万元的财产没有超出请求的范围。3、海源公司撤回仲裁申请完全是基于同意艺能公司提出的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意见。在海源公司与艺能公司之间的纠纷没有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之前,并不能表明海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二、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既然海源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为其提供担保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依法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海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为海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但是在担保期间,海源公司与艺能公司变更了查封措施,采取异地扣押的方式,对此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不应再承担担保责任。3、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已撤销《财产保全担保书》,艺能公司表示同意。《财产保全担保书》撤销后不发生效力。补充一点,法院是于2006年11月23日进行的查封。

本院经审理查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海源公司与美洲嘉年华于2006年2月25日签订的《合同书》中的仲裁条款、海源公司与艺能公司之间于2006年4月19日签署的《协议书》以及海源公司于2006年10月11日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国际嘉年华合作协议项下的争议仲裁案。2006年11月1日,海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依法冻结艺能公司价值16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就此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书,同意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承诺如该财产保全措施出现错误,因而给艺能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愿意在1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6年11月15日,本院依法作出(2006)郑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艺能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06年11月23日,本院依法对艺能公司存放于河南省郑州市X路和世纪大道交叉口国际嘉年华游乐场内的“超级搞搞震”等20台(套)游乐设备进行了查封,并于2006年12月6日函告仲裁委员会。

2007年1月23日,艺能公司申请变更查封方式,其在申请书中称:经多次对查封现场考查,现在的查封方式存在以下问题:1、大型设备因地基下陷,出现倾斜现象,有倒塌的危险,一旦发生事故就会造成巨大财产损失甚至会造成人员伤亡重大事故的发生;2、不使用又无人维护的设备,不能长期露天置放,严重的会造成设备报废;3、部分设备被破坏及打开,闪光灯具、镭射灯、毛绒玩具等已部分丢失,绝缘胶垫已全部丢失;4、现查封地四周围墙破损严重,加之保安人数及责任均存在问题,查封设备安全存在隐患。故申请迅速变更查封方式:将设备包装或打集装箱;将包箱或集装箱存放到专业的仓储公司。并承诺先行承担变更查封方式过程中艺能公司指派及雇用人员装卸、运输及仓储造成的设备损失和费用。2007年1月26日,本院就该申请召集海源公司和艺能公司参加了听证,经协商一致后,从2007年2月6日起共同到现场将游乐设备拆卸装箱,变更保全措施及地点。2007年2月8日,双方共同选定由郑州金三角陶瓷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仓库进行保管。

2007年1月26日,仲裁委员会根据海源公司提交的撤回仲裁请求申请书,作出〔200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X号撤案决定。后海源公司复就同一纠纷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海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但因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撤回担保,本院遂驳回了海源公司的申请。2007年3月14日,本院根据艺能公司的申请,作出(2006)郑民三初字第345-X号民事裁定,解除对艺能公司游乐设备的查封措施,并于2007年3月16日函告郑州金三角陶瓷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据此,艺能公司认为海源公司的错误财产保全行为从2006年11月16日至2007年3月16日长达120天,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x元,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海源公司和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艺能公司诉求的经济损失x元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设备租赁费:人民币1134万元。艺能公司借以举证的是2006年3月15日其与美洲嘉年华、海源公司签订的《“国际(郑州)嘉年华”机动游戏设备租用协议书》一份,其中承租方是美洲嘉年华、出租方是艺能公司,海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其中约定:美洲嘉年华向艺能公司租用20台合格的机动游戏设备,活动日期由2006年4月28日至2006年6月28日,为期60天(“嘉年华运作期”),于中国郑州举办2006国际(郑州)嘉年华。美洲嘉年华支付艺能公司美金70万元整(折合人民币567万元)为该机动游戏设备于嘉年华运作期间之租金。参照以上标准,查封120天的租金损失应为人民币1134万元。

2、设备搬运费:人民币x元。艺能公司借以举证的是郑州实力搬运有限公司出具的清单。其中①2007年2月6日至2007年2月10日,搬运费计x元;②2007年2月11日至2007年2月14日,搬运费计x元;③2006年4月至同年7月1811元,2006年10月14日、15日4400元,2007年3月16日、17日6800元。以上共计x元。

3、设备保管费:人民币x元;保安费:人民币9000元。艺能公司借以举证的是其与郑州金三角陶瓷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的见证下于2007年2月11日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一份,其中约定:保管物的数量:游乐设备以法院清单为准;保管期限根据案件处理情况;保管费用按保管物占地面积225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月保管费20元整;在保管物交付保管时,寄存人应先行交付保管费50%即x元。在保管期满,寄存人提取保管物时,应交足其余保管费用;保管期限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保管费;保安费用另计6人×1500元=9000元。据此,艺能公司主张设备保管费及保安费共计x元。

4、设备移场费:人民币20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艺能公司放弃了该项诉讼请求。

5、移场期间员工住宿费:人民币x元。其中艺能公司驻郑代表卢家衡住宿时间从2006年11月16日至2007年3月16日共120天,住宿费为120天×165元/天=x元;其他30名移场员工住宿时间从2007年2月4日至2007年2月15日共12天,住宿费为12天×195元/天•间×15间=x元。艺能公司借以主张的证据是河南省郑州市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

6、处理设备查封期间员工工资:人民币x元。艺能公司借以证明的证据是艺能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载明该公司在处理与海源公司查封纠纷一案,在设备移场过程中支付员工工资及卢家衡参与查封纠纷处理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x元。

以上事实有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担保书、民事裁定、查封清单、撤案决定、机动游戏设备租用协议书、仓储保管合同、发票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的形成是基于海源公司在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本案争议的财产保全行为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这一程序法的调整。故对本案纠纷的审理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海源公司因与艺能公司经济纠纷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期间,海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由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2006)郑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艺能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据此对艺能公司存放于河南省郑州市X路和世纪大道交叉口国际嘉年华游乐场的“超级搞搞震”等20台(套)游乐设备进行了查封。

诉讼保全制度的设定,是为了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定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得以实现。海源公司与艺能公司之间存在经济纠纷,无论是通过仲裁抑或是转而寻求诉讼途径解决,在实体审理并最终确定双方权责之前,艺能公司诉称海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其造成仲裁期间(即2006年11月23日—2007年1月26日)的损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海源公司在向仲裁委员会撤回仲裁申请时,因诉讼保全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托,故其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艺能公司的财产保全,但海源公司撤回仲裁申请后,转而寻求诉讼途径解决双方之间的经济纠纷,而迟迟未向本院提出对艺能公司财产保全的解除申请,直至2007年3月16日对艺能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始得解除,故在此期间(即2007年1月27日—2007年3月16日)给艺能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海源公司承担,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依约在16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期间的损失包括由于变更保全措施而发生的费用以及艺能公司可期待的租金损失。其中:1、关于设备搬运费,系由变更保全措施而产生的费用,发生于2007年2月6日至2007年2月14日共计x元,本院予以支持;而此前于2006年4月至同年7月发生的搬运费1811元,2006年10月14日、15日搬运费4400元以及保全措施解除当日及次日(即2007年3月16日、17日)的搬运费6800元,以上共计x元,均非变更保全措施而发生的费用,亦非海源公司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措施而造成的损失,不应由海源公司承担。2、关于设备保管费以及保安费共计x元,本院亦予以支持。3、移场期间员工住宿费:艺能公司驻郑代表卢家衡住宿时间从2007年1月27日—2007年3月16日共49天,住宿费为49天×165元/天=8085元;其他30名移场员工住宿时间从2007年2月4日至2007年2月15日共12天,住宿费为12天×195元/天•间×15间=x元。合计x元,本院予以支持。4、处理设备查封期间员工工资人民币x元。艺能公司提交的证据仅是一份本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在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形下,不足以证明该费用的实际发生状况,故对此本院不予采纳。5、关于租金损失。《“国际(郑州)嘉年华”机动游戏设备租用协议书》系艺能公司、海源公司共同参与商订,合同中对20台机动游戏设备租金的约定明确而具体:60天7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567万元),海源公司应当能够预见到因己方不适时申请解除查封措施而会给艺能公司造成的租金损失,故参考该标准,未超过海源公司能够预见到的自己的行为会带来的后果,亦较为合理。据此,海源公司应当赔偿艺能公司租金损失567万元÷60天×49天=x元。6、艺能公司放弃了对20万元设备移场费的主张,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海源公司应当赔偿艺能公司经济损失共计x元,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对此依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市海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艺能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四百七十八万零九百八十五元;

二、被告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艺能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由原告艺能公司负担x元,被告海源公司负担x元。

如不服本判决,艺能公司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海源公司和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梅

审判员谢颂琳

代理审判员曾小潭

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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