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喻某诉鄂州市X街道办事处限制人身自由并请求赔偿案

时间:1999-12-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黄行初字第5号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1999)黄行初字第X号

原告喻某,男,1962年9月出生,汉族,黄冈市X区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荣同生,武汉市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雪寒,武汉市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州市X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潘某,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肖笛,鄂州市人民政府经济行政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某,该办事处干部。

原告喻某不服鄂州市X街道办事处限制人身自由并请求赔偿一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喻某及委托代理人荣同生,被告鄂州市X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肖笛、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喻某诉称:被告鄂州市X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以其妻殷秋平涉嫌计划外生育为由,于1998年8月4日,将殷秋平带到西山街道办事处八楼计划生育办公室,要求殷秋平提供携带婴儿出生的《准生证》,由于殷秋平不能当场提供《准生证》,该办事处工作人员对殷作出口头罚款5000元的决定,并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导致殷秋平愤然坠楼,造成其妻子身体伤残,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确认被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违法;2.撤销被告对殷秋平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3.判令被告赔偿殷秋平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50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殷秋平后续治疗费用100万元。

被告西山街道办事处答辩称:1.鄂州市X街道办事处是鄂城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并非鄂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鄂州市人民政府不是本案的被告。2.原告之妻身体伤残与鄂州市X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关系,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3.殷秋平作为流动人口且在育龄期内,流人地计划生育部门对其管理是法定职权,鄂州市X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1998年7月10日,原告之妻殷秋平携带出生不久的婴儿到鄂钢炼铁分厂其姐夫孙六松家探亲,8月4日下午五时许,被告鄂州市X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来到孙家,将殷秋平带到该办事处八楼计划生育办公室,进行生育调查。并要殷当场提供婴儿出生的《准生证》,由于殷不能当场提供,被告工作人员便以殷涉嫌计划外生育,要求其交纳5000元保证金。当时陪同殷秋平同去西山街道办事处的孙六松,要求被告放人,被告的工作人员提出要将孙六松家的电视机和影碟机作抵押。孙在此情况下回鄂钢炼铁分厂向厂领导汇报此事,该厂领导指派厂保卫干事徐文进去西山街道办事处协商处理此事,其工作人员表示不给钱就不放人。孙、徐无奈,只好于当晚八时五十分回至到该厂。殷秋平于当晚九时三十分坠楼。当孙六松偕其妻于晚十时再次来到西山街道办事处探视殷秋平时,却被告知:殷秋平从八楼坠下,已被送往鄂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施救。其诊断结论为:危重型颅脑损伤,双下肢骨折。经法医鉴定,殷秋平伤残程度为I级。

殷秋平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于1999年4月30日死亡。

另查明:原告喻某与殷秋平生前共同扶养人有喻某菊(女,X年X月X日出生)、喻某妹(女,X年X月X日出生)、喻某新、孙柏田、钟荷花。

以上事实,均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并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认证。

本院认为:被告鄂州市X街道办事处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滥施职权,非法限制原告之妻殷秋平的人身自由,导致殷秋平坠楼致残直至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西山街道办事处应负赔偿责任。应赔偿原告之妻殷秋平的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以及原告喻某与殷秋平生前的共同扶养人二分之一的生活费用。原告所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5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鄂州市X街道办事处支付原告之妻殷秋平生前治疗费(略).66元;

二、由被告鄂州市X街道办事处支付原告之妻殷秋平死亡赔偿金(略)元;

三、原告与其妻殷秋平(死者)生前共同扶养人喻某菊(女,X年X月X日出生)生活费4560元、喻某妹(女,X年X月X日出生)生活费(略)元,由被告鄂州市X街道办事处承担(略)元;

四、由被告鄂州市X街道办事处支付原告与其妻殷秋平(死者)生前共同赡养人喻某新、孙柏田、钟荷花生活费,每人每月按60元支付,至喻某新、孙柏田、钟荷花死亡为止;

五、上述(一)、(二)、(三)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

本案案件受理费(略)元,由被告鄂州市X街道办事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旭东

审判员李坚

代理审判员游荣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