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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三初字第378号

原告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润华商务花园D座。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焦钟,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永军,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某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闻某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瑞公司)诉被告郑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焦钟;被告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某某、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建设公司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原告百瑞公司借款20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x.5元(原告百瑞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x元,被告建设公司承担x.5元);在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被告建设公司再向原告百瑞公司支付180万元。

二、被告建设公司付清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款项后,双方债权债务结清,原告百瑞公司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三、若被告建设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还款义务,则被告建设公司应按照1999年4月19日与原告百瑞公司所签《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百瑞公司全额支付所欠的本金及利息。

四、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5元,由被告建设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焦小英

代理审判员秦宇

代理审判员曾小潭

二OO九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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