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润华商务花园D座。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焦钟,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永军,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某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闻某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瑞公司)诉被告郑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焦钟;被告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某某、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建设公司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原告百瑞公司借款20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x.5元(原告百瑞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x元,被告建设公司承担x.5元);在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被告建设公司再向原告百瑞公司支付180万元。
二、被告建设公司付清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款项后,双方债权债务结清,原告百瑞公司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三、若被告建设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还款义务,则被告建设公司应按照1999年4月19日与原告百瑞公司所签《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百瑞公司全额支付所欠的本金及利息。
四、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5元,由被告建设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焦小英
代理审判员秦宇
代理审判员曾小潭
二OO九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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