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X号保利大厦写字楼十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X路X号。
负责人刘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国春,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信息部副部长。
被告陕西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被告陕西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3日以还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梅
审判员谢颂琳
代理审判员龚磊
二OO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某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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