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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吴某甲、吴某乙、淮滨县王某乡李香铺村民委员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案外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淮滨县谷堆工商所(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林,河南正声(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吴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方献明,河南金为(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吴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方献明,河南金为(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淮滨县X乡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朱某某,该村党支部书记。

申请再审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吴某甲、吴某乙、淮滨县X乡X村民委员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2010)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7月12日,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9月1日作出(2010)信中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滨县人民法院(2010)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淮滨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丁晶

审判员王某安

审判员沈继红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永军(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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