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河南新郑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轩辕陶瓷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民二初字第197号

原告河南新郑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轩辕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河南新郑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轩辕陶瓷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双方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新郑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许某萍,被告郑州轩辕陶瓷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2年8月17日,新郑市石油公司向中原信托投资公司贷款300万元人民币,新郑县火电厂提供担保。(1995)郑经初字第X号经济判决书判令新郑市石油公司承担还本付息义务,新郑市火电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执行过程中,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本案的实际用款人为郑州轩辕陶瓷有限公司。故(1995)郑法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分别裁定追加河南新郑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县火电厂更名为新郑市热电厂后改制而成)及郑州轩辕陶瓷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执行中先后划扣河南新郑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存款300万元整。因此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郑州轩辕陶瓷有限公司偿还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及相关费用。

为此,原告提交证据如下:1、(1995)郑经初字第X号经济判决书一份,证明新郑县火电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997)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我公司划扣的9万元。(2008)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被告主体资格合法。2、(1995)郑法执字第X号2007年4月12日民事裁定书一份、(1995)郑法执字第X号2007年12月27日民事裁定书一份、(1995)郑法执字第X号2008年4月1日民事裁定书一份、(1995)郑法执字第216-X号2008年1月15日民事裁定书一份、(1995)郑法执字第X号2000年8月30日民事裁定书一份、(1995)郑法执字第216-X号2007年12月29日民事裁定书一份、以上六份证据证明划款的凭证及裁定我公司承担责任,且追加轩辕陶瓷公司承担责任,和执行终结的裁定。3、2004年9月15日诉讼费用收据二份、2008年1月18日诉讼费收据二份,证明执行划拨我公司执行款的凭证。4、1997年10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特种转账借方传票一份,证明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我公司9万元。5、2008年6月23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情况说明一份和2008年6月5日发票一份,证明评估轩辕公司资产时的评估费用由我公司出的费用7万元。6、2000年3月20日新政文(2000)X号批复一份,2000年12月6日豫股批字[2000]X号批复一份、1999年6月11日新政文(1999)X号批复一份,以上三份批复说明我公司由新郑县火电厂更名为新郑市热电厂,再由新郑市热电厂改制为河南新郑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以上三份文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合法。

被告郑州轩辕陶瓷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河南新郑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1992年8月17日,中原信托投资公司与原新郑县石油公司、原新郑县火电厂签订担保借款合同,由石油公司向中原投资公司贷款300万元,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郑经初字第X号经济判决书判决石油公司偿还中原信托投资公司借款本金290万元及利息、逾期后的罚息和复息,火电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07年4月12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郑法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在执行期间查明:新郑县石油公司向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河南新郑县火电厂担保一案中,郑州轩辕陶瓷有限公司是实际用款人,借款时,该公司建厂初期,尚未领取营业执照,只有利用石油公司的名义和账户。因此,追加郑州轩辕陶瓷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对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债务。2007年12月2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郑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原河南新郑市火电厂于1999年6月25日更名为新郑市热电厂,2000年12月8日该厂由其原职工827名自然人出资与新郑市政府签订《出受让协议》,改造为河南新郑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因此追加河南新郑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依法查封、冻结、划拨河南新郑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0万元或价值相等的财产。2008年4月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郑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确认:本院裁定追加河南新郑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划拨其存款300万元,该款项已支付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查封郑州轩辕陶瓷有限公司地板砖予以变卖,变卖款x.67元已交付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因此,裁定(1995)郑经初字第X号经济判决书终结执行。2、河南新郑热电股份有限公已向中院交纳评估费x元。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担保人在代被告清偿债务之后,依法享有追偿权,原告与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对本债务应予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轩辕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新郑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08年1月18日起止付清欠款之日)。

二、被告郑州轩辕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新郑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评估费7万元。

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郑州轩辕陶瓷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承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花

审判员秦建玲

人民陪审员王某英

二ΟΟ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某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