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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某某与株洲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芦法民二初字第135号

原告谌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自由职业者,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株洲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XX市XX区XX路XX广场地下一楼。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贺孝龙,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谌某某与被告株洲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毛爱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谌某某、被告株洲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孝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株洲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欠原告谌某某人民币x元,被告株洲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已于2009年4月16日至2009年4月20日向原告共偿还了6500元,余款5335元被告自愿于2009年5月31日之前全部还清。

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原告谌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毛爱民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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