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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分行城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城区支行)诉河南省新乡宇鲜冷藏公司(以下简称宇鲜冷藏公司)、新乡县食品公司畜禽加工厂(以下简称畜禽加工厂)借款担保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新中法执字第10号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分行城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城区支行)诉河南省新乡宇鲜冷藏公司(以下简称宇鲜冷藏公司)、新乡县食品公司畜禽加工厂(以下简称畜禽加工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新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农行城区支行于200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宇鲜冷藏公司所属位于新乡县X镇X村的房产(证号:新产登字第x号)及机器设备,经依法评估,价值为x.90元,其后,本院经三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报名竟买而流拍。2009年3月16日,权利人农行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宇鲜冷藏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在原评估价基础上降幅50%依法变卖所查封的财产。2009年3月17日本院依法公告对被执行人宇鲜冷藏公司所查封的房产设备以原评估价的50%即x.95元依法进行变卖,并由自然人李习军(身份证号:x)依法购买所得,其购买价款¥x.95元已于2009年3月26日交至本院指定帐户。另查明:本案担保单位畜禽加工厂已于2005年12月15日被新乡县工商局依法吊销,该厂在新辉路拓宽改造中已全部被拆,目前该厂已不存在。权利人农行城区支行针对本案的执行亦向本院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河南省新乡宇鲜冷藏公司所属位于大块镇X村的房产(证号:新产登字第x号)及机器设备(以实物现状为准)由自然人李习军(身份证号:x)以¥x.95元购买所有,其房产登记过户手续由李习军依法定程序自行办理,一切税费自理;

二、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新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王福军

执行员王智好

执行员李伟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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