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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人民法院:被告人谷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刑初字第17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谷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12月13日经扶余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扶余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谷某某伙同其子×××(已判刑)在滕家店村将盗伐谷某杨树的×××抓住,以不给钱就报案,把人送监狱相威胁,向被害人×××索要x元人民币,事后,被害人×××向谷某某父子交x元人民币,另出具2000元欠条。

扶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同案犯×××的供述、证人××、×××的证言,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办案说明、户口常表等证据。

扶余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要公民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谷某某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谷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谷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谷某某伙同其子×××(已判刑)在滕家店村将盗伐其家杨树的×××抓住,以不给钱就报案,把人送监狱相威胁,向被害人×××索要人民币x元。事后,被害人×××向谷某某父子交付人民币x元,另出具2000元欠条一枚。其子×××被刑拘后,被告人谷某某逃到外地,×××刑满释放后,被告人谷某某给其儿子×××打电话,×××劝其回来投案。2008年12月13日,被告人谷某某在×××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办案说明,证明被告人谷某某于2008年12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二、刑事判决书,证明其子×××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明赃款人民币x元已返还被害人×××。

四、户口常表,证明与被告人谷某某身份相关的信息。

五、证人××证实,2007年12月份的一天,谷某某说他家树丢了,我和他去数的,丢了25棵。第二天晚上11点多,谷某某和×××到我家,谷某某说他碰到×××拿个锯过去。我们三人就到×××家门口,过了一会,×××扛一棵杨树回来,手里拿个锯,谷某某说丢的25棵都是×××偷的,×××说:“既然你抓住了,一棵也是我偷的,那就25棵都是我偷的,我按成材树200元一棵,给你5000元。”谷某某说:“不行,最少给x元。”我说:“别说x元,就是5000元都够敲诈罪,你们要太多,出事跟我没关系。”谷某彪说:“既然5000元也够,x元也是那么回事,那就罚你了,少不了x元。”谷某某、×××就和×××讲价,谷某某和×××说不给钱他们就报案。最后,×××没着,答应给谷某某、×××x元。第三天,×××找我给谷某某送去x元,×××又出2000元欠条。敲诈×××是谷某爷俩的意思,他俩都说给x元,不给钱就送监狱去。

六、证人×××证实,2007年12月份,我给×××抬x元钱,×××说砍别人几棵小树打算做大棚杆子被抓住了,要罚x元,不给钱不行,那家人要把他送监狱去。

七、同案犯×××的供述,2007年12月份的一天后半夜,我父亲谷某某说碰到冯清臣拿个锯去砍我家的树,叫我去找治保主任××,找到××后,我们三人在×××家东墙拐角处等×××。过了一会,×××扛一棵树回来,我父亲说:“×××,这把被我们抓住了吧。”我说:“我家的树总丢,都是你干的。”我当时非常生气,就要报案,×××说:“别的了,你一共丢多少棵树”我父亲说25棵,×××说:“按20元一棵,我给你5000元。”我说:“不行,罚1元也是罚,罚x元也是罚,你给x元。”×××说拿不出,我让拿x元,×说没那么多钱,我最后说:“x元,你要再不干,我就报案,给你送监狱蹲着去。”×××没着了,就定下给x元,我容他五天期限。过了几天,×××给送去x元,又给出了2000元欠条。我被抓后,我爸走了,前几天他给我打电话,我劝他投案,我爸回来后,我就领他到三井子派出所投的案。

八、被害人×××陈述,2007年12月份的一天,我偷了谷某某家一棵小树被谷某某、×××、××抓住,×××说:“我家最近丢的树一共25棵,都是你砍的,你给x元钱。”我说:“太多了,要不我按照20元一棵,给你5000元。”他们爷俩说不行,××说:“要5000元钱都够犯法的了,不能出过格的事。”×××说:“要5000元犯法,要x元也犯法,你给我x元,你要不给,我给你送监狱去。”他们看我拿不出那么多钱,就说给x元,我实在害怕,就答应了,他们容我五天时间。我在×××那抬的钱,给他们x元,又给出了2000元欠条。我不是自愿给的,他们爷俩说不给钱就把我送监狱去。

九、被告人谷某某供述,2007年12月那段时间,我家树丢了二十多棵,下旬一天的后半夜12点左右,我看见×××往我家树地去了,我找我儿子×××彪、我村治保主任××到×××家门口,×××扛一棵树回来,他承认是偷我家的。我和我儿子要报派出所,×××不让,同意赔两个钱,他出5000元,我说不行,×××说出x元,×××说x元,×××怕报案答应了,后来给了x元,又出了2000元欠条。×××被抓后,我就走了,前几天,我给×××打电话,他都出来了,劝我回来投案,我就来公安局投案。

本院对被告人谷某某与公诉机关就有关被告人谷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供述的其和×××抓住×××偷其家的树后敲诈被害人×××人民币x元和×××给付现金x元及又出2000元欠条的事实与被害人×××陈述的事实一致,证人××、×××的证言佐证了上述事实,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证明了被告人谷某某家属主动向被害人×××退缴赃款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谷某某对证据无异议,上述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谷某某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抓住被害人×××偷其家树后,以不给钱就报案,把被害人×××送监狱为要挟手段,向被害人×××强索财物,敲诈人民币x元,非法所得x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谷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同时考虑被告人谷某某家属主动向被害人×××退缴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及本案的发生被害人×××也具有一定的过错的情节,对被告人谷某某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谷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刘虹玫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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