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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苏某某诉郑州市二七区古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61岁。

原告苏某某,女,汉族,53岁。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58岁。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古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不详。

原告张某某、苏某某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古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自1998年12月24日至2000年8月8日,被告的第三项目部共向二原告借款x元,经手人为该项目部经理王××。被告打有借条,并约定月息3分。由于被告一直拖延不予还款,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二原告借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二原告提供的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古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的住址不详,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不能找到该被告,且二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其他住址及相关信息,被告的身份无法确定,故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原告苏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00元,退回二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期预交上诉费,逾期则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员楚建萍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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