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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民法院: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薛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乾民初字第64号

原告马某某

被告薛某某

本院于200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薛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03年3月16日登记结婚,2004年4月16日婚生一女马某霖。后经本院(2007)乾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判决离婚,婚生女马某霖由被告薛某某抚养。现原告请求婚生女由其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2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婚生女马某霖变更由原告马某某抚养,被告薛某某自2009年3月1日起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5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王彬

二OO九年三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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