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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民法院: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乾民初字第848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于2009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某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07年8月31日登记离婚,协议将婚生男孩XXX(X年X月X日出生)由刘某某抚养。原告要求变更男孩抚养关系。被告王某某表示愿意抚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生男孩王某彤变更由被告王某某抚养。

二、原告XXX于2009年6月1日起至该子女独立生活止,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200元,此款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各给付一次。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人民币2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某刚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某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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