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甲诉王某乙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

被告王某乙。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文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婚后因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且夫妻间的性生活像买卖一样,致原告对共同生活失去信心,双方已自行分居长达十多年之久。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撤诉。因夫妻关系未见改善,故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乙辩称,原、被告从来没有分居过,一直共同生活在一起,婚后被告负责家庭的吃用,原告负责孩子的学习等费用,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事,自行相识恋爱后于1983年8月登记结婚,1984年9月生育一子王某,婚初,原、被告夫妻关系尚可。近年来,因生活琐事产生隔阂。原告曾于2010年2月起诉离婚,后撤诉。因夫妻关系未见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由于原、被告对婚姻问题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成。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可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自主成婚,有一定婚姻基础,婚后多年来夫妻关系一直尚可,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隔阂,但原告据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不足。双方均应以家庭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夫妻矛盾,加强沟通,珍惜多年夫妻感情,争取改善夫妻关系。原告王某甲现要求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要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原告王某甲要求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文育

书记员顾琴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王某 离婚 纠纷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