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孙xx、华xx诉被告张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室。

原告华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室。

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室。

原告孙xx、华xx诉被告张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13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国良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x、华xx共同诉称,坐落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室为两原告所有;同号X室房屋为被告张xx及其母颜xx所有,并由被告张xx将该房屋出租。2009年12月28日下午,由于被告房屋内自来水笼头未关闭,致使被告房屋内自来水渗漏至原告房屋内,使得原告房屋大量积水,造成原告房屋厨房间吊橱变型和发霉、客厅顶部粉刷层大面积脱落、客厅部分地板松动、客厅墙面开裂等。损害事实发生后,经地区有关单位调解,被告态度恶劣,被告至今未对原告房屋受损部位进行修缮,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装潢物受损修缮费、为修缮所发生的搬场费及外借房屋费用等共计人民币13,000元。

被告张xx辩称,原告房屋内装潢物受损之事实系发生在2006年12月被告房屋内渗水至原告房屋内所致,且被告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元。2009年12月28日并未发生渗水至原告房屋内之事实,故不同意原告之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xx、华xx系夫妻,坐落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室房屋为原告孙xx、华xx及其女孙xx所有之私房,同号X室房屋为被告张xx及其母颜xx所有之私房。2009年12月28日下午,由于被告未将其房屋内自来水开关关闭,导致被告房屋内大面积积水并渗漏至原告房屋内,造成原告房屋的厨房间吊橱变型和发霉、客厅顶部粉刷层大面积脱落、客厅部分地板松动、客厅与厨房间隔墙墙面开裂等。损害事实发生后,被告至今未对原告房屋内受损装潢物进行修缮。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处理。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原告孙xx、华xx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现场照片”、上列房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及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本院依职权对原告房屋内装潢物受损情况之现场勘查图等证据所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由于被告未将其房屋内自来水开关关闭,致使被告房屋内大面积积水,并渗漏至原告房屋内,造成原告房屋内装潢物受损。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原告房屋内装潢物受损程度之实际,现原告方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装潢物修缮费、为修缮而产生的搬场及外借房屋临时居住之费用共计人民币13,000元之请求,尚属合理,本院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x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原告孙xx、华xx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2.50元,由被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国良

书记员姚姝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