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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李某抢劫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

被告人李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莉、代理检察员张金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2年1月30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李某伙同高某某、王某乙(均已判刑)等人经事先商量,由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徐某约至上海市青浦区X村X号李某暂住处,王某甲、高某某等人乘徐某与李某两人单独在房间内,撞门进入室内,对徐某进行殴打、胁迫,并以徐某与李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迫使其答应赔偿人民币6万元,后徐某打电话给同事顾某某,要其将钱带至上海市青浦区X路青浦蔬菜批发市场附近。高某某等人至约定地点取得人民币6万元后,被害人徐某才得以脱离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等人的控制。

另查明,2009年12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抢劫事实。2010年2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李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甲的辨认笔录,被害人徐某某陈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高某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乙、顾某某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安徽省阜南县公安局出具的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两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均应惩处。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又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亦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具有立功表现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且具有立功表现,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对其罪行拒不供认,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能予以供认,认罪态度尚可,据此,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0日起至2016年9月1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3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审判长姚丽萍

审判员马念慈

代理审判员陈灏

书记员张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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