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柳某某与被告阮某甲、阮某乙、阮某丙、阮某国赡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1208号

原告柳某某。

第一被告阮某甲。

第二被告阮某乙。

第三被告阮某丙。

第四被告阮某国。

原告柳某某与被告阮某甲、阮某乙、阮某丙、阮某国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4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肖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某某、被告阮某甲、阮某乙、阮某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某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柳某某诉称,原告共生育五名子女,即阮某甲、阮某乙、阮某丙、XXX、阮某国。现原告年老体弱多病,已无劳动能力,五名子女均未尽赡养义务,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每人每年给付原告赡养费人民币1000元。

第一被告阮某甲辩称,原告主张赡养费用过高,同意每年给付人民币300元。

第二被告阮某乙辩称,别人拿多少,被告就拿多少。

第三被告阮某丙未答辩。

第四被告阮某国辩称,被告以前每年都按协议约定给付原告赡养费人民币300元,不存在不赡养原告的问题。

经审理查明,原告柳某某共育有五名子女,即阮某甲、阮某乙、阮某丙、XXX、阮某国。2004年,阮某甲、阮某国、阮某丙就原告赡养问题达成协议,约定三人每人每年给付原告赡养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到其大女儿即第二被告阮某乙家生活。第四被告阮某国按协议履行至今。

另查明,原告柳某某尚分得土地3.7亩,每年出租收益归原告自有,2008年该地收益约为1000余元。原告自称每年生活费用约为4000余元。

庭审中,出庭的各被告同意支付原告赡养费的数额为人民币400元。

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00七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为3064.38元。

本院认为,赡养老人为成年子女应负的法定义务,不能以其他理由拒绝和相互推卸。本案被告之间虽就原告赡养问题订立过协议,但不妨碍原告在原有协议内容不能满足其需要时,提出变更或增加的合理请求。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各被告每人每年应负担的赡养费数额为人民币5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阮某甲、阮某乙、阮某丙、阮某国每人每年给付原告柳某某赡养费人民币500元,自2009年4月14日开始,于每年的1月1日前给付,2009年的赡养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给付。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阮某甲、阮某乙、阮某丙、阮某国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肖坤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斯琴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