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前郭县额如乡额如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503号

原告孙某甲。

委托代理人尤某某。

被告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孙某乙,男,系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世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甲、被告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甲诉称,我是被告村X村民,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我分得承包田0.48垧,1997年我转包给他人耕种一年,被告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形下,1998年被告将我的承包田收回后再次转包给其他村民耕种至今,被告严重侵犯了我的承包经营权,并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经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返还未果,现请求被告返还原告的个人承包田0.48垧。我与被告村委会在1998年签订了一份以地顶欠协议书,我签字了,是被告强迫我签字的,没有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协议无效。

被告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欠被告村委会债务,原被告签订了以地顶欠协议书,以0.48垧土地顶原告欠被告x元欠款。是原告自愿的,不同意返还给原告此0.48垧土地。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甲系被告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的村民,1998年1月1日以孙某甲为承包方代表的四人承包被告前郭县X乡X村土地2.43垧。1998年1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以地顶欠协议书,约定原告自愿以承包土地0.48垧(二等地)顶替欠被告往来欠款x元,并减免欠款额的10%,由被告负责发包价格随行就市收入顶替原告往来欠款,直到还清欠款后,原告重新获得土地使用权……此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大山乡X村民委员会公章,原告捺印。1998年12月30日转账凭据,金额x元,款项理由为抽回孙某甲二等地0.48垧,抽回30年,核款x元。收款人孙某甲,额如村公章,xxx。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xxx、xxx、xxx、xxx的证言,四人一致证实被告额如村于1998年强行收回孙某甲0.48垧土地还村陈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以地顶欠协议书是在原告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原告自愿将承包田交回发包方被告村委会,由被告重新向外发包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诉称被告没有任何理由强行收回其承包田,证据不足,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宋世安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付和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