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甲。
委托代理人尤某某。
被告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孙某乙,男,系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世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甲、被告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甲诉称,我是被告村X村民,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我分得承包田0.48垧,1997年我转包给他人耕种一年,被告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形下,1998年被告将我的承包田收回后再次转包给其他村民耕种至今,被告严重侵犯了我的承包经营权,并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经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返还未果,现请求被告返还原告的个人承包田0.48垧。我与被告村委会在1998年签订了一份以地顶欠协议书,我签字了,是被告强迫我签字的,没有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协议无效。
被告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欠被告村委会债务,原被告签订了以地顶欠协议书,以0.48垧土地顶原告欠被告x元欠款。是原告自愿的,不同意返还给原告此0.48垧土地。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甲系被告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的村民,1998年1月1日以孙某甲为承包方代表的四人承包被告前郭县X乡X村土地2.43垧。1998年1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以地顶欠协议书,约定原告自愿以承包土地0.48垧(二等地)顶替欠被告往来欠款x元,并减免欠款额的10%,由被告负责发包价格随行就市收入顶替原告往来欠款,直到还清欠款后,原告重新获得土地使用权……此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大山乡X村民委员会公章,原告捺印。1998年12月30日转账凭据,金额x元,款项理由为抽回孙某甲二等地0.48垧,抽回30年,核款x元。收款人孙某甲,额如村公章,xxx。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xxx、xxx、xxx、xxx的证言,四人一致证实被告额如村于1998年强行收回孙某甲0.48垧土地还村陈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以地顶欠协议书是在原告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原告自愿将承包田交回发包方被告村委会,由被告重新向外发包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诉称被告没有任何理由强行收回其承包田,证据不足,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宋世安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付和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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