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某某。
被告马某某。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世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某某、被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某某诉称,我与被告马某某于2008年3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经常喝酒,酒后对我打骂致使我身体多次受伤。2008年12月3日被告在酒后打我,致使我怀孕四个月的胎儿流产,被告给我过的彩礼款我拿回去种地买化肥花5000元,购买耳环和衣服。现我与被告的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5垧土地的产出5万元。
被告马某某辩称,我同意离婚。我在与原告齐某某结婚前,原告向我索要彩礼款x元,一副金耳环1330元,买衣服钱1000元,由于原告索要上述钱款给我造成生活困难,我要求原告返还我2万元。我自己应分田6亩土地,我在2008年将全家的3.25垧土地转包给他人,承包费偿还为结婚所欠的债务了,我与原告在2008年没有耕种土地。原告为了离婚,私自在其娘家将胎儿打掉的。
经审理查明,原告齐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于2008年3月7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和,于2008年11月分居至今,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婚前原告向被告索要彩礼款x元,原告用彩礼款购买一部手机花1300元,购买一件羽绒服花308元,合计1608元。原告称有治病及种地花销,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为结婚在xxx处借款3万元,在2008年被告将全家的承包田3.25垧转包给xxx耕种一年,用以抵偿3万元欠款。被告现家庭生活困难。以上有原被告的陈述、媒人xxx、xxx、xxx和前郭县X乡人民政府及大洼村委会的证实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借婚姻关系向被告索要彩礼款数额较大,已经给被告的家庭生活造成困难,原告应当予以适当返还。原告诉称彩礼款用于治病及种地投入,因原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对原告的说法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为结婚所欠债务,用全家应分田抵偿给其弟弟耕种,因有双方的土地转包协议书和乡、村两级贫困证明相互印证,因此,本院对被告将土地转包给他人耕种的事实予以认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齐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
二、原告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被告马某某彩礼款8000元。
三、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75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宋世安
二00九年四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付和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