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孙世通、郝杰与被告前郭县额如乡大山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1230号

第一原告孙世通。

第二原告郝杰。

委托代理人尤金堂,松原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孙世通、郝杰与被告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世通、郝杰、被告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世通、郝杰诉称,1998年1月1日,二原告孙世通、郝杰及原告孙世通的奶奶xxx在被告处分得承包地18.75亩,被告村委会与原告方订立了土地承包合同。2001年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却强行将承包田中的2.5亩土地收回。现请求被告村委会全面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被告村委会返还收回的承包田2.5亩,赔偿自2001年至2009年土地损失8000元。

被告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辩称,当时二原告和xxx共分得土地18.75亩,其中包括村委会收回的2.5亩。在承包时原告孙世通是独生子女,每个独生子女多分2.5亩土地。后来原告孙世通的母亲郝杰再婚,郝杰再婚后又生育子女,村委会就将原告孙世通多分的2.5亩土地收回来了。应适用《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即夫妻享受独生子女父母优惠待遇后再生育的,由有关单位停止其享受的优惠待遇,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奖励待遇所得。再婚后再生育的,停止享受各项优惠待遇。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孙世通、郝杰系被告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的村民,二原告系母子关系。1998年1月1日,二原告与原告孙世通的奶奶xxx在被告村委会处承包18.75亩土地,包括原告孙世通的独生子女的2.5亩土地。2000年原告郝杰再婚后又生育子女。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争议的土地,是按国家的土地分配政策与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被告基于政策收回原告承包的土地。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二原告孙世通、郝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还给二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立清

人民陪审员关金荣

人民陪审员徐秀霞

二00九年六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斯琴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