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内黄某宾馆因与被上诉人窦某某、原审被告杨某乙买卖合同、返还货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内黄某宾馆,住所地:内黄某城关镇X街。

法定代表人杨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保安,河南高陵(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窦某某。

原审被告杨某乙。

上诉人内黄某宾馆因与被上诉人窦某某、原审被告杨某乙买卖合同、返还货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某人民法院(2009)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内黄某宾馆的委托代理人冯保安、被上诉人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窦某平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杨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8日窦某某经杨某乙介绍卖给内黄某宾馆37.73吨煤,每吨1120元,合款x.60元。2008年12月8日内黄某宾馆让介绍人杨某乙借煤款x元,窦某某并不知情,此后,窦某某向内黄某宾馆催要煤款,内黄某宾馆于2008年12月25日给付窦某某煤款x.60元,下欠x元于2008年12月26日给窦某某写了欠据。之后,于2009年3月3日付5000元,3月22日付3000元,3月31日付2000元,下欠x元未付。

原审法院认为,内黄某宾馆欠窦某某煤款,事实清楚,应予确认。窦某某请求内黄某宾馆给付煤款x元的理由成立,内黄某宾馆请求杨某乙、窦某某共同返还多支取的货款x元,应由杨某乙返还,要求窦某某承担责任的理由不当,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杨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内黄某宾馆现金x元;二、原告内黄某宾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窦某某货款x元;三、驳回原告内黄某宾馆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杨某乙负担,反诉费25元由内黄某宾馆负担。

内黄某宾馆不服该判决,向本院上诉称:杨某乙与窦某某之间不是介绍与被介绍关系,而是合伙关系,内黄某宾馆支付给杨某乙的x元煤款,应由杨某乙和窦某某共同返还。

窦某某当庭答辩称:内黄某宾馆没有证据证明杨某乙与窦某某是合伙关系,杨某乙仅是中介人。杨某乙从内黄某宾馆的取款时间为2008年12月8日,而内黄某宾馆在2008年12月25日给窦某某出具数额为2万2千元的现金支票及给付现金257.6元后,于2008年12月26日为窦某某出具了x元的欠据,在此之后又于2009年3月3日、3月22日两次给付窦某某煤款8000元,就在内黄某宾馆2009年3月24日向内黄某法院提起诉讼后,仍于2009年3月31日给付窦某某2000元,内黄某宾馆已确认与窦某某之间的供煤合同关系,上诉人的陈述难圆其说。杨某乙从内黄某宾馆取款2万元系内黄某宾馆财务管理不善造成的,与窦某某无关。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窦某某给内黄某宾馆供煤37.73吨,合款x.60元的事实清楚,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有窦某某持有的内黄某宾馆为其出具的过磅单、内黄某宾馆于2008年12月25日给付窦某某x.60元煤款后,又于第二天给窦某某出具数额为x元的欠据为证。内黄某宾馆仍欠窦某某的x元,应当支付,原审法院支持窦某某的反诉请求,合法有据。内黄某宾馆上诉称,杨某乙与窦某某系合伙关系,杨某乙取走的x元,应由杨某乙和窦某某共同返还,因其不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与其给付窦某某部分煤款后又为窦某某出具欠据的事实相矛盾,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杨某乙以借条的形式从内黄某宾馆取走的x元,原审法院依据该借据判令杨某乙返还,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5元,由上诉人内黄某宾馆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智咏梅

审判员李自强

代理审判员邢永亮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张瑞利

安法网X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